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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658证券简称:邮储银行公告编号:临2026-0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26年3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3月27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7名,亲自出席董事17名,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郑国雨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6年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1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及业绩公告的议案本行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五、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

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

2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继续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能力,聘

任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本行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其担任本行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六、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

沟通了解,我们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本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我们同意该议案。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七、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八、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度资本管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资本管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九、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6-2028年三年资本滚动规划》

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6年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十、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压力测试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十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并表管理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4十二、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

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郑国雨董事、芦苇董事、姚红董事、刘新安董事、张宣波董事、

刘瑞钢董事、陈雪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调整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是双方

根据协议约定,考虑到近年来以四大行净利差为代表的市场利率下行,结合本行经营实际情况,为促进“自营+代理”模式长期健康发展,通过积极协商而确定的主动调整。本次调整签署的补充协议是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基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一般商务条款订立,相关协议条款较为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十三、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5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摘要》。

十四、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2026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十五、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

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本行2025年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十六、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6十七、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5年度执行情况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项议案尚需向本行股东会报告。

十八、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修订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7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份是指本行的上市证券、可转换或交换为上

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及以本行上市证券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权证)。

第三条本办法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行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四条本办法中交易或买卖包括:不论是否涉及代价,任1何购入、出售或转让本行的股份或任何机构(其唯一或大部分资产均是本行股份)的股份,或提供或同意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股份,或以该等股份作出抵押或押记,或就该等股份产生任何其他股份权益,以及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期权(不论是认购或认沽或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他权利或责任,以收购、出售或转让本行或上述实体的股份或该等股份的任何股份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交易均按前述规定进行,并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沪港通买卖本行股份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沪港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

2(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本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行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行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本行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行股份:

(一)本行年度业绩公告当天及年度业绩公告日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业绩公告日止(以较短者为准);

3(二)本行半年度业绩或季度业绩公告当天及半年度业绩

或季度业绩公告日前30日内,或有关半年度或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半年度业绩或季度业绩公告日止(以较短者为准);

(三)本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当天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日前5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本行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4因本行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行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本行应在每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本办法

第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而禁止买卖本行股份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十三条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本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得悉另一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任何该等股份。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共同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即使是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受托人须向其履行责任的人)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该等资料为其本人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本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份买卖的限制,应被视为同样适用于以下交易: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唯一受托人的情况下,该信托进行的所有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被动受托人”,且5其本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具有与《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相同的定义)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的情形除外);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进行本行股份的买卖(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或影响进行该项股份交易的决策过程,而其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的情形除外);

(四)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包含本行股份的投资基金交

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情况下,该机构的基金经理所进行的就本行股份的任何交易;

(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在其本身不可随意进行交易时避免进行任何以上交易。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持有本行股份的份额应当低于本行股份总额的1%。本行独立董事不得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从本行或其关联人处取得本行任何股份权益,但如从本行或其非关联人的附属公司收取股份权益作为其报酬的一部分或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交易的通知

第十七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前应履

6行书面通知义务,在未接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

本行的任何股份。

(一)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

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并应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应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并应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长。

在前述各种情况下,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的请求应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回复有效期不超过该回复后5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本行需保存书面记录,证明已根据本办法第十七

条的规定,发出适当的通知并已获确认,而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已就该事宜收到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任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应确保其共同受托人知晓其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公司,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因遵守相关规则可能出现的影响。

此外,如其投资受托管理基金,也应向投资经理说明其任职情况。

第二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是一项买卖本行股份的

信托的受益人(而非受托人),应确保本人在受托人代表该信托买卖本行股份后及时得到通知,并立即按本办法通知本行。因此,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受托人知晓其在本行的任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以董事会、高级

7管理层及个人身份,确保本行的任何员工,或本行附属公司的任

何董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利用其因在本行或本行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拥有与任何本行股份有关的

未经公布的价格敏感资料,在本办法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的期间买卖该等股份。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本行通过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三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报告并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的协助下及时将股份交易的详情通知联交

所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8(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备存股

份交易记录册,并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提供,以供查阅。

第二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9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行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违反前述保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计,办理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工作,每季度检查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行应在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年度报告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中披露:

(一)本行是否已采纳一套比《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3所订标准更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办法;

(二)在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确认后,确定本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3 所规定的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份交易的标准及本办法;

(三)如有不遵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情况,须说明详情及本行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

10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邮银制〔2022〕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流程图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进行股份交易通知书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变动后书面申报

11附件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流程图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流程图(不含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行股份)12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流程图(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行股份)

13附件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进行股份交易通知书

致: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本人通知您拟进行以下邮储银行股份交易:

交易主体名称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与本人关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联人:

股份种类 □A 股 □H 股 □其他:

交易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交易原因□投资安排□个人资金需求□其他:

拟交易股份来源拟交易股份数量拟交易日期区间拟交易价格区间请书面回复所附确认书。

签名:

年月日

14确认书

本人于年月日收到通知人上述拟进

行股份交易的通知书。经核查,现回复如下:

□在遵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您可进行邮储银行股份交易。

您须于本确认书签署日期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有关交易,并按照规定在进行有关交易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并由本行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如果您是本行的董事或行长,还应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的协助下)在进行有关交易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买卖股份的详情通知联交所。

□您因目前不适宜进行邮储银行股份交易。

签名:

年月日

15附件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变动后书面申报

致:董事会秘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

本人申报已完成如下邮储银行股份交易:

交易主体名称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与本人关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联人:

股份种类 □A 股 □H 股 □其他:

交易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交易原因□投资安排□个人资金需求□其他:

交易完成前股份数量交易完成后股份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日期特此通知。

签名:

年月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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