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齐鲁银行: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7-8/F Building 4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号 Yulan Plaza

玉兰广场 4号楼 7-8层 No.8 LongAo north Road

250101 Lixia District邮编: 250101JinanShandongChina

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报监管部门备案、供股东查阅及用于指定的信息披露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 Dentons 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 Dentons 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 40 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 160 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 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 dentons.com/legal-notices。

1/7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25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5年9月23日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0817

号总行大厦四楼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2/7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东的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凭证、个人身

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5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210424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25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3.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议案2、3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7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会议表决的议案共6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关于不再设立

320865557399.94498782760.02738904460.0278

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股)比例(%)

(股)(%)(股)关于变更注册资

320897979599.95506548000.02037897000.0247

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股数股数比例比例比例(%)股数(股)

(股)(股)(%)(%)4/7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311451859397.0126826534692.5745132522330.4129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股)(%)(股)(%)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308835762496.19781213025713.77837641000.0239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数比例比例股数比例股数(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股)(%)(%)(股)(%)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08837972496.19841212920713.77807525000.0236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股)(%)(股)(%)(股)(%)

320900439599.95576315000.01967884000.0247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的议案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股)

(%)(股)(%)(股)(%)

124913653899.88656315000.05057884000.063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5/7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