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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01 查看全文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七)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以上机构和人员均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公司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公司依法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按照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

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综合处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证券综合处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综合处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应当勤勉尽责,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

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董事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董事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未公开信息。

(五)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二)监事会和监事除保证监事会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事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未公开信息。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高管层、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财务

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或进展情况,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

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四)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也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协调人。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拟定、修改和督促实施,协调和

组织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统一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和资料,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负责对上报的重大事件进行预审并对该重大事件是否需要

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呈报董事长。

(五)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工作协调安排证券监管部门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具体组织对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的培训。

(七)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未公开信息。

(八)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另一指定联络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综合处的责任:

(一)公司证券综合处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编制、初审和公告。

(二)证券综合处负责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与证券

监管部门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负责向公司各单位解释规则。

(三)证券综合处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公司各单位等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单位报送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四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确保该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综合处或董事会秘书,确保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总经理办公会涉及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由公司证券综合处负责,并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在会议材料上注明保密提示。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公司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确保该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综合处或董事会秘书,确保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以下事项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经公司证券综合处培训后上岗,负责定期和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该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综合处或董事会秘书,确保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及披露流程

公司各单位定期向证券综合处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公司计财处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说明,并于每季度结束后对当期发生的重要财政、税务事项予以说明。

(二)公司计划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各生产部门、安全部门、技术部门、供应部门、质量监督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提供本单位业务季度统计报表,并对当期发生的重要事项予以说明。

(三)运销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提供分品种及分地区的商

品煤销售价格、销量等季度统计报表,以及煤炭销售合同的订立及执行情况、国内煤炭市场分析报告、境内外煤炭行业信息等资料。

(四)公司审计部于每半年度结束后,及时提供半年度、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核查报告等资料。

(五)公司证券综合处及时、主动收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事项资料,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误导性影响的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市场对公司的各类分析报告信息等。

(六)子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证券综合处会同计财处,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证券综合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及工作计划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

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公司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四)公司各单位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综合处、计财处提交

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证券综合处负责汇总、整理,并拟写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审后,送达各位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审阅。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有效地管理、收集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专业信息,在知悉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有义务在知悉该重大事件的当天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证券

综合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报并在2日内书面送达证券综合处。

证券综合处会同该职能部门对该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并有权要求该部门进一步提供详细资料,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有效地管理、收集该公司

的相关信息,在知悉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该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有义务在知悉该重大事件的当天以书面形式报送公

司证券综合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报并在2日内书面送达证券综合处。

证券综合处应当会同该公司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重大信息进行

初步审核,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进一步提供详细资料,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对于需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的文件,遵循以下程序:

1.需要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

2.需要监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监事会主席,监事会

主席接到报告后,及时召开监事会审议批准。

3.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证券综合处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编制

信息披露公告,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后公告。

(四)对于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综合处组织起草临时报告文稿,报董事会秘书初审。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董事长审核。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4.董事会秘书签发后公告。

第四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综合处。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敏

感财务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经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构成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及时向公司证券综合处或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四条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提供信息部门或单位是保密第一责任人接收信息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将信息再次向其他部门或单位传递。

第四十五条对于公司筹划或存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

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采取相关保密措施防止泄密,适时分阶段披露实际进展情况。所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实际进展及变化情况。若预计上述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者知悉已经泄露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公开披露,注意保密”字样。

第四十九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证券综合处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

理的相关工作,定期或根据监管要求以书面、口头、电子通讯等方式,提醒告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履行在相关期间保密、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等责任,并按监管要求汇总报备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内幕知情人管理的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五十三条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南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综合处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证券综合处以公司各单位、控股股东、持股5%以

上的大股东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信息披露文件,建立披露信息档案。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证券综合处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五十六条证券综合处明确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确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查,建立相应的

信息披露奖惩机制。对于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工作职责,保密措施到位,信息披露工作未发生差错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信息披露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的,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发生应披露的事项而没有报告,或

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对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制定及修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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