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为充分体现股权激励的严肃性和挑战性,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议,股权激励对标企业调整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年度和解除限售期作相应调整,更有利于激励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价值。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