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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6年5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2年12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6年5月1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派出机构及公司控股子企业。

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2.1公司的发展战略;

2.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2.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2.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2.5公司的文化建设;

2.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1/82.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2.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2.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3.1公司官网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3.2 上证 e 互动平台

公司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定期通过“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3.3新媒体平台

公司通过“中国建筑投资者关系”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动发布和更新公司相关信息。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3.4投资者电话、传真、邮箱

公司设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投资者咨询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号码、地址发生变化,公司应及时公布。

3.5股东会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6投资者说明会

3.6.1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以投资者保护为宗旨,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2/83.6.2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3.6.3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3.6.4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视频、语音等渠道进行直播。

3.6.5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3.6.5.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3.6.5.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6.5.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3.6.5.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3.6.5.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3.6.5.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6.6公司在年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3.7路演

3.7.1公司可以通过路演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意见建议。

3.7.2参加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3.8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3.8.1公司应遵循有关新闻舆论、保密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组织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包括线上调研形式,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3.8.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3/83.8.3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3.8.4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4.1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4.2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4.2.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4.2.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2.3组织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4.2.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2.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2.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4.2.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4.2.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4.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

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4.3.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4.3.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4.3.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3.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4.3.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4.3.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4/84.3.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3.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4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必要的素质和技能:

4.4.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4.4.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4.4.3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投资者保护意识,热情接待投资者、耐

心解答投资者疑问,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的信息披露尺度;

4.4.4全面了解公司战略、财务、经营等基本状况,熟悉建筑地产行业最新发展和政策、法规。

4.5公司应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了解。

4.6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4.6.1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4.6.2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7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特别是充

分运用公司数智平台进行归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8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

4.8.1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

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4.8.2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情况予以披露;

5/84.8.3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4.9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4.10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5附则

5.1本规定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5.2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2版)》同时废止。

5.3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附件: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说明

6/8附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说明

1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2管理原则

2.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2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加强投资者保护,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4真实性原则:公司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3工作目的

3.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3.2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3.3树立回报股东意识,秉持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

3.4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4职责分工

4.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

7/84.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2.1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2.2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

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

4.2.3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

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共同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和成效。

4.4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总部派出机构及公司控股子企业予以配合,在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4.4.1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资料,包括定期

推介资料、股东会问答资料、资本市场媒体关注事项和投资者日常关注事项所需的有关资料;

4.4.2申请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

4.4.3向公司其他部门及分支机构问询,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4.4.4协助组织投资者开放日及投资者调研、座谈活动。

4.5总部各派出机构、各子企业、各部门应按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有义

务协助、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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