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统一、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A股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制
度中所指称的“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章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以规定的方式、通过规定的—1—媒介向社会公众同时、公开、平等地披露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2—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需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
—3—的,公司应当在境内外市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
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询。
公司在自有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4—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需暂
缓或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公司上市
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5—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更正、补充或澄清。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系统,并保证对外咨询渠道的畅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组织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6—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下达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7—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报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及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信息和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和
—8—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按照本
制度第四章第二节及第五章的要求提供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参照本规定,健全和完善本单位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9—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10—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程序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1—(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2—(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总部各部门、各
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要求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供定期报告
所需的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13—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于规定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三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公司预计半年度业绩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披露情形,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四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14—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披露定期报告之前,若发现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与本期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六条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有关制度对债券定期报告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编制临时报告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
布的公告内容和格式指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由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提供公告编制所需基础材料。
第四十八条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15—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制度所称“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是指单笔交易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额或交易额(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含本次交易),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单日最高余额(如委托理财)的相关测算指标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或如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重大交易应当披露的具体标准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16—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则应以该股权对应的标的公司的上述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测算,否则以交易股权对应比例测算。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17—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九条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一)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
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二)日常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包括:
1.涉及本条(一)第1、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条(一)第3-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其他方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条(二)所列计算标准;作为工程项目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条(二)所列计算标准。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18—本条(二)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五十条关联交易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则确定。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七)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及《中—19—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按照有关规定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8.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0—9.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2.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和生产经营
状况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6.涉及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包括单个诉讼或
仲裁的涉案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
—21—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9.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20.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1.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
银行账户被冻结。
2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获得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犯罪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22—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发生重大工程(产品)安全、质量、环境事故。
30.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1.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3—(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本制度第一章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在了解
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对公司不实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总
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要求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供临时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对有关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临时报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准确性和完整性复核,经董事会秘书、业务分管领导(如需)、总经理审查确认,最终由董事长签发后进行披露。
(四)对于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按前款规定进行披露。
(五)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公告后,相关信息
—24—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六条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下发的处分决定文件、监管函、问询函等相关文件后,应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将相关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了解情况并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
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中
介机构草拟后报董事会秘书审定,并由董事长审批。涉及公告的,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五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第五十七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联络人,以及其他由于其所任职务可能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和内容要求向
—25—公司报告其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
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收集、整理或披露相关工作。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或
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该部门或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已建立董事会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秘书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子公司及分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及时报送总部业
务归口部门,业务归口部门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如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所报送重大事项(含法定信息披露事项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除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信
息披露事项外,还包括以下事项: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的重要合同,单个合同项目中标额或单笔合同的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亿元;海外业务合同额为外币的,按照报告日汇率折算。
—26—上述重要合同具体金额标准可由公司市场开发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实际发生年度预算内担保事项时,应及时将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情况概述、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协议主要内容、担保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报送
公司财务金融部,由财务金融部商董事会办公室适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2.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
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4.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且具有重大影响的;
5.可能被处以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没收、罚款金额
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等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
6.其他涉及股东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项或者其他应
当披露的事项后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在知悉重大事项
—27—或者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后应第一时间向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并于一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三)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事项主要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情况介绍;
2.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及监管部门函件等;
4.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中介机构关于
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适用);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6.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材料后,经审阅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联络人应及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对重大事项
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所报送的重大事项属于公司应予披露或自愿披露的信息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对外披露。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有关监管部门、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澄清。
第六十二条如果公司已公开披露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
—28—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2.拟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
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
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4.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5.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29—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保密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有关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适用有关证券监管规则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预计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30—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警告、调离岗
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视情况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司聘请的境内外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公司—31—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及其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电建股〔2022〕24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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