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大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三)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公司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3—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九)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犯
罪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五)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股权激
励、回购股份、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等活动;
(二十七)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
(二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九)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4—(三十)公司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三十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5—(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本制度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其中,属于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发行证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等)、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的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7—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前述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8—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的同时,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9—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对内幕信息的保密涉及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披露等各环—10—节。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
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责任追究
—11—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且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
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管理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可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及时进行—12—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大额”的标准除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是指相关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净资产、营
业收入、净利润等相关指标的10%以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3—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中电建股〔2022〕22号)同时废止。
—14—附件注1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报备时间:年月日所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内幕信息知知悉内幕知悉内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所在单位职务/内幕信息信息公开登记登记人序号与上市公企业代码(自然情人证券账情人与公司信息时间幕信息信息方式注4所处阶段获取渠道注7称(个人填写姓名)/部门岗位注2内容披露情况时间司的关系人身份证号)户(上交所)注3注5注6关系地点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6: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
注7: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