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拟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公司核心人才,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的活力动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