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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泰铝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G20250303-1号

致: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接受河南明泰铝业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明泰铝业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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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明泰铝业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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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60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7596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968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1465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867%。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75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6131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82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75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6131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821%。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中部分董事及部分独立董事系通过视频方式出席)。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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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99372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35%;

反对70689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9%;弃权590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99719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22%;

反对7109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1%;弃权51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97852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2%;

反对72405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0%;弃权5710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0535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27%;

反对71212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0%;弃权4220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588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41%;反对7121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91%;弃权422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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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897841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0%;

反对725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5%;弃权558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99352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30%;

反对70394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5%;弃权62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809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29%;

反对6318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1%;弃权468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579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50%;

反对6542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4%;弃权47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47654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27%;

反对105132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2%;弃权2318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299858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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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56%;反对10513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91%;弃权2318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1498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60%;

反对57336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0%;弃权36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0032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29%;反对5733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5%;弃权365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1582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74%;

反对5655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4%;弃权358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0117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04%;反对5655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0%;弃权358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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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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