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资助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2第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办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出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财务部应当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3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