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石颖联系电话:0512-62938520
保荐代表人姓名:欧雨辰联系电话:0512-6293852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56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1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2.80元/股。截至2023年8月2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12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1647276.85元,募集资金净额1268352723.15元。截止2023年8月2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3]00045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明泰铝
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明泰铝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东吴证券对明泰铝业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1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保荐人已与明泰铝业签订保荐协议,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尽职调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定须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项。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不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5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无违背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承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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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健全内控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8制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到了有效执行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9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10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序号项目工作内容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11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2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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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14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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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生该等情况。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保荐人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
16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明确工作要求。
质量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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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生该等情况。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公开披露用途是否一致,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18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查,并出具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明泰铝业本次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明泰铝业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明泰铝业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颖欧雨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