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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明泰铝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1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且其中两名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全部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和解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本工作制度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

1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2(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3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4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通知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

门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

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5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

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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