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及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价格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活动。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
(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产成品;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或销售的数量,期货及衍生品持仓量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及衍生品持仓时间应与所需保值的原材料、产成品的计价期相匹配;
(五)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领导机构。在董事会的授
权下行使如下职责:
(一)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二)审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三)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的确定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的结果评价。
第六条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
(二)负责制订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三)批准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交易方案;
(四)负责相关业务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公司套期保值执行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具体执行;
(二)组长负责套期保值交易指令的下达和复核;
(三)下单员执行交易指令,上报、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公司套期保值监督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机构,职责如下:
(一)小组组长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进行审核;监督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二)风控专员督查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结算专员根据程序调拨交易保证金,监控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负责核对每日交易结算纪录;负责套期保值交易和交割的相关账务处理、核算期末盈亏情况;负责沟通处理交易和交割中出现的各项税务问题。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
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第十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授权书签发后,须及时在套期保值管理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二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权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六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及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及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
货及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交易和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小组在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现货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上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在交易方案批准范围内执行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时,套期保值管
理小组发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审批后,由套期保值监督小组结算专员按公司资金调拨流程完成资金调拨。套期保值执行小组相关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下达交易指令,套期保值监督小组复核后确认提交。套期保值执行小组相关人员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套期保值监督小组结算专员及时获取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或结算单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公司套期保值领
导小组、审计部及证券事务部。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
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认真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
(三)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进行检查,监督操作
团队执行风险管理的落实情况,及时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当商品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
保值管理小组应立即汇总各方信息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决定是否调整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各工作小组、各部门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
过程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实施补救。第三十条套期保值管理小组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正常进行,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审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对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严格保密。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降职、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