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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股份:滨化股份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678股票简称:滨化股份公告编号:2024-006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山东渤海湾港港华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码头”)为滨

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3820.8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820.8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港华码头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融资需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为港华码头融资提供担保额度6600万元,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包括港华码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生的长、短期贷款、票据、信用证、融资租赁、保理等融资业务。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滨化股份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近日,公司与山东港口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港华码头向财务公司最高本金为人民币2.2亿元的

1借款,按照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滨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华新材料”)

持有港华码头30%的股权比例,提供最高额6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港华码头与财务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向财务公司借款人民币12736万元,借款用途为滨州港海港港区液体散货作业区8#9#泊位工程建设,借款期限为10年,公司按照股权比例相应提供3820.8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山东渤海湾港港华码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944LWE4E

法定代表人:郝刚

成立日期:2021年05月19日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十七路7号

经营范围:港口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港口理货;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等。

财务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8662.84万元,负债总额20662.84万元,资产净额8000.00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

(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华新材料持有港华码头30%的股权。公司董事刘洪安任港华码头董事,本次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港华码头股权结构如下:

2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山东港口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山东渤海湾港港华码头有限公司

……

第二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以下第2.2项:

2.2债权人与债务人山东渤海湾港港华码头有限公司之间自2024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签署的借款及其它融资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三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第3.2项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3.2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2024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

第四条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

34.1本合同第二条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最高本金为人民币2.2亿元。保证人间

接持有债务人30%股权,双方同意保证人按照其对债务人的持股比例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6600万元。

4.2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4.3按照本协议第4.1、4.2条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以其所持债务人股权比例为限承担保证责任,与其他保证人在各自保证范围内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同其他保证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若其他股东或其控股股东未按股权比例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方式

5.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两年。主合同为多笔合同的,保证期间以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主债权最晚到期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港华码头将承担滨华新材料原材料的接卸工作,与其存在较强的业务协同。

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为港华码头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双方业务的正常开展,风险可控,对公司无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4公司董事会结合港华码头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认为本次担保不存在重大风险,有利于子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56699.18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52878.38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47%和31.13%。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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