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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股份:滨化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83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83号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滨化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1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滨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5年4月30日,滨化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滨化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滨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滨化股份董事会。

2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0481115股,占滨化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滨化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滨化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股份409969265股,反对8654150股,弃权1857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股份410171765股,反对8314150股,弃权1995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8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经表决,同意股份409961965股,反对8547850股,弃权19713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8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预案》经表决,同意股份409853160股,反对10016255股,弃权611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2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议案》

3经表决,同意股份399992226股,反对19660389股,弃权8285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7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逐项审议《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01审议《与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经表决,同意股份206271865股,反对10058668股,弃权788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42%,关联股东于江、滨州和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02审议《与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经表决,同意股份86832083股,反对9735650股,弃权8213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600%,关联股东于江、张忠正、滨州和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03审议《与山东渤海湾港港华码头有限公司、滨州临港产业园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经表决,同意股份409980965股,反对9768850股,弃权7313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2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04审议《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经表决,同意股份367588282股,反对9761368股,弃权8569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24%,关联股东滨州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及资产报废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409044642股,反对10582773股,弃权853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0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4经表决,同意股份409035660股,反对8423155股,弃权30223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8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400083031股,反对17720884股,弃权2677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8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滨化

股份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滨化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滨化股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张勇

2025年5月26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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