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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股份:滨化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44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44号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滨化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1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滨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年10月1日,滨化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联系人等事项。

2.2025年10月13日,滨化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的情况及原因。除取消的议案外,滨化股份于2025年10月1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的公开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个工作日,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滨化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

2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滨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滨化股份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69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6961986股,占滨化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21%(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滨化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滨化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除《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所取消议案外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440782853股,反对25920433股,弃权258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3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2.01《上市地点》经表决,同意股份440843365股,反对25598517股,弃权5201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6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2.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经表决,同意股份440752093股,反对25839889股,弃权3700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7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3《发行及上市时间》经表决,同意股份441008565股,反对25589417股,弃权3640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2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4《发行对象》经表决,同意股份440848565股,反对25589417股,弃权5240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7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5《发行方式》经表决,同意股份440857465股,反对25584417股,弃权5201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9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6《发行规模》经表决,同意股份440849365股,反对25518117股,弃权5945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7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7《定价方式》经表决,同意股份441029665股,反对25568317股,弃权3640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6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8《发售原则》经表决,同意股份440893687股,反对25633795股,弃权4345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7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特别决议)

4经表决,同意股份440638293股,反对25727689股,弃权596004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440527593股,反对25629489股,弃权8049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9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440930593股,反对25818589股,弃权2128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5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440630293股,反对25889689股,弃权4420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1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440780488股,反对25653794股,弃权5277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3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200826136股,反对25417689股,弃权7455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738%,关联股东于江、任元滨、滨州和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聘请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440940393股,反对25702789股,弃权318804股,同意

5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7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441063645股,反对25398237股,弃权5001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3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440988245股,反对25525637股,弃权4481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7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441056645股,反对25236237股,弃权6691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2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关于选举陈艳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440836093股,反对24923795股,弃权120209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5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440967493股,反对25111389股,弃权8831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3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滨化股

份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滨化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滨化股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6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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