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51】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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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51】号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股份”或“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业务申请表》及其附件《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下合称“《业务申请》”)以及公司公告的股东会决议及议案,202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预案》,同意公司在2026年中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的条件下,实施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以实施中期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不超过公司2026年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并授权董事会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及比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后制定及实施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及议案,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半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司提供的《业务申请》,截至2026年9月2日,公司A股回购股份余额为7,641,526股;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总股本为2,056,836,276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7,641,526股,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为2,049,194,750股。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五款、《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基于上述情况,公司2026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业务申请》、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预案》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6年半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截至2026年9月2日,就A股权益分派而言,公司A股总股本为2,056,836,276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7,641,526股,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为2,049,194,750股,A股部分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983,895.00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及影响
公司本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2026年4月修订)》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方式计算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一(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02元/股;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2,056,836,276股-7,641,526股=2,049,194,750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一总股本=(2,049,194,750股×0.02元/股)÷2,056,836,276股≈0.02元/股
以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6.14元/股为参考价格,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6.14-0.02)÷(1+0)=6.12元/股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6.14-0.02)÷(1+0)=6.12元/股
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6.12-6.12÷6.12=0%<1%
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因此,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业务办理(2026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邹佩
202%年 9 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