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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688证券简称:华泰证券公告编号:临2025-07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12/11-2025/12/122025/12/12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本公司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10月17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股股东。

本公司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安排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1(https://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s://www.htsc.com.cn)发布的公告。

(三)分配方案:

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0268637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4029567.90元(含税),其中 A股普通股股份 数 为 7307818106 股 , 本 次 派 发 A 股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1096172715.9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12/11-2025/12/122025/12/12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苏豪国际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东持有的公司 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

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3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

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

排与本公司 A股股东一致。

5、对于 GDR 投资者,本公司向 GDR 对应的境内基础 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派发现金红利,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以10%的税率扣缴所得

4税。对于投资本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 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

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GDR投资者”),自获取 GDR分红收入后,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权益登记日与 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于伦敦时间 2025年 12月 19日通过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 GDR投资者。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387272、83387780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19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5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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