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9证券简称:拓普集团公告编号:2025-080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3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25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截至2022年7月20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027358.4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8972641.53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20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923号)。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情况,以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已投入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募集资金尚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金额已投入金额入进度未投入金额年产150万套轻量化底
172133.9972133.9972905.66101.07%-
盘系统建设项目年产330万套轻量化底
2177866.01176763.27129870.5773.47%46892.70
盘系统建设项目
-合计250000.00248897.26202776.23/46892.70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3号),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726104股,发行价格为 57.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514826899.52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6389101.0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8437798.4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月16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F10029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情况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募集资金序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尚未投入号拟投入金额已投入金额投入进度金额
1重庆年产12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和60120000.0060000.0024197.8540.33%35802.15
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项目
2宁波前湾年产22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156297.3875000.0025581.7334.11%49418.27
项目
3宁波前湾年产50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项28586.1010000.005337.8853.38%4662.12
目
4宁波前湾年产110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130注203610.7245000.0016938.2337.64%28061.77项目和年产万套热管理系统项目
5宁波前湾年产16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114648.8750000.0011635.8823.27%38364.12
项目
6安徽寿县年产3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项5048730.3919843.789105.6345.89%10738.15目和年产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项目
湖州长兴年产8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项
7目和年产40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系统项81556.2915000.0014622.7297.48%377.28
目
8智能驾驶研发中心项目37000.0037000.0025017.9267.62%11982.08
9注泰国年产130万套热管理系统项目64800.0038000.00--38000.00
-合计855229.75349843.78132437.84/217405.94
注: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宁波前湾年产110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项目和年产130万套热管理系统项目”部分
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38000.00万元,投向“泰国年产130万套热管理系统项目”。
(三)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2025年9月17日、10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拟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的“年产33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建设项目”部分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投项目“安徽寿县年产 30 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项目和年产 50 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项目”部分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合计40000.00万元投向宁波“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主要生产产品为 ASU(空气悬架系统的空气供给单元)和智能门驱系统。
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变更前变更后拟使用募集拟使用募集资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资金投资金实施地点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实施地点金投资金额额浙江省宁波市宁波杭州湾新年产330万套轻量化
180568.47146763.27区五期土地、底盘系统建设项目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墨西哥新莱昂年产330万套轻杭州湾新区五期土州蒙特雷
量化底盘系统建180568.47176763.27
地、墨西哥新莱昂安徽寿县年产30万设项目州蒙特雷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安徽省淮南市
项目和年产50万套48730.399843.78寿县汽车内饰功能件项目安徽寿县年产30万套轻量化底盘智能制造产业园项宁波市北仑区
系统项目和年产48730.3919843.78安徽省淮南市寿县109254.8040000.00目灵峰产业园
50万套汽车内饰
功能件项目
小计229298.86196607.05/小计338553.66196607.05/
上述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拓普集团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上述“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宁波灵御触觉有限公司,其为宁波域想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5年10月30日,公司与宁波域想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灵御触觉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下表中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
金额(元)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注]宁波域想智行科
技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860111100018412640.00宁波灵御触觉有
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860411100011342500.00宁波拓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5749028957100030.00
注:账户余额截至2025年10月15日数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简称“甲方1”)、宁波域想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灵御触觉有限公司(上述2家法人简称“甲方2”)(以下合并统称“甲方”)与上表中的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户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
1、甲方2分别在上表中对应的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账号分别如上表所示。截止2025年10月15日,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均为0.00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1在上表中对应的乙方开设专户,账号如上表所示。截止2025年
10月15日,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均为0.00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鹏、肖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以甲方提供的实际生效的协议文本为准)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丙方通知为准)解除。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