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9证券简称:拓普集团公告编号:2026-017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3号),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726104股,发行价格为57.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14826899.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6389101.0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98437798.4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月16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02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2026年1月27日和2026年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并延期的议案》,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重庆年产 120 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和60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项目”部分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
25000.00万元,投向“拓普集团总部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和“新能源智能汽车核心部件试验中心项目”。
上述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延期、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拓普滑板底盘(宁波)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下表中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
金额(元)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注]拓普滑板底盘(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158668668668940.00
波)有限公司宁波拓普集团股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碶支行860111100021523150.00份有限公司
注:账户余额截至2026年2月28日数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6年3月16日,公司(简称“甲方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拓普滑板底盘(宁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与上表中的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在上表中对应的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如上表所示。截止2026年2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00元。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新能源智能汽车核心部件试验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鹏、肖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以甲方提供的实际生效的协议文本为准)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丙方通知为准)解除。
(二)协议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6年3月17日,公司(简称“甲方”)与上表中的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上表中对应的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如上表所示。截止2026年2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00元。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拓普集团总部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鹏、肖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以甲方提供的实际生效的协议文本为准)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丙方通知为准)解除。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