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全资或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至少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着眼于风险,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体系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授权公司内审部门承担。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负责,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定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董事会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来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价
的组织、领导、监督职责。
第六条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审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七条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结合日常掌握的业务情况,为内部评价方案提出应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项;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听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或报告的缺陷,要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整改意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八条公司内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一)协助董事会制定、修订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二)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评价公司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质量;
(四)跟踪、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五)沟通外部审计师,督促各部门、所属公司对内、外部内控评价进行整改;
(六)分析、汇总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向公司管
理层、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主要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依据,结合公司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
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
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有关内部监
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年度内控评价计划和范围、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六条每年年末,公司内审部门应当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
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等相关内容,经公司管理层确认后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及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人员
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抽样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九条本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
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
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相关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定性标准,即涉
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可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定量标准即涉及金额大小,即可以根据造成直接损失绝对金额制定,也可以根据直接损失占本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利润等的比率确定。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
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并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综合分析后对内部控制缺陷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审计委员会审核后,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门需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重大缺陷的最终认定以及对相关部门的问责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第六章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审阅后,报送公司审计委员
会进行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