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审查、遴选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从委员会成员中任命。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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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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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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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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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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