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1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等。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13点30分在上海市
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公司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26,663,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72.773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20,60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72.166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062,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607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预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分配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8、《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议案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当日下午3点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署页)
5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5月18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汪灏
(盖章)
经办律师:戴慧娟
印媚
经办律师:王恩峰
师恩
印峰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