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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铝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4 查看全文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

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

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

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

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制度经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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