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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铝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13点00分在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陈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13点00分在上海市金山

区月工路1111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17人,代表

股份772430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7.356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7060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158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5人,代表股份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101829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198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预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分配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8.《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供的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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