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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铝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6日14点在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陈国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6日14点在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

1111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6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6】人,代表

股份【744065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4.5160】%。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69560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9.662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3】人,代表股份【48465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4.8537】%。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2.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8.《关于2026年度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9.《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提供担保的议案》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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