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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机: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公司

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拥

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

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五条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七条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

1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权总数。

第八条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条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

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

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2、经股东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的,致使当选董事人数无法

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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