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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际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7 查看全文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是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长远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议案

1.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交

易符合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公司2021年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

易的基础上,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预测,交易方式和定价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3.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同兴、陈向东、杨大军、史俊龙回避了表决。公司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1计发生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交易方式和定价符合市场规则,交易行为有

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经核查,大华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内控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和执业经验。我们通过对其2021年度工作情况的审查和评价,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五、关于《2021年度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兑现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兑现方案》是依据高管人员分管工作情

况、履职情况和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计算得出,符合实际情况。该方案参照了公司近年的发展状况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并且紧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方案切实、合理,我们同意《2021年度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兑现方案》。

六、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拓宽合作金融机构的范围,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2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同兴、陈向东、杨大军、史

俊龙回避了表决。本关联交易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经审阅公司出具的《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关于《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公司制定的《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有助于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资金风险,我们认为该预案是充分、可行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及

公司发展战略审慎做出的决定,有利于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3(此页无正文,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坚张继德卢业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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