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1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章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
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并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书面保密承诺签署等登记归档事宜。
2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处罚规则
3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以下行为的,公司
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1.出现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3.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二: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三: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4附件一: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编号: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员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项类别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相关内幕人士是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否否签署书面保密□是□否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承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月日董事长审批年月日
5附件二: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
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6附件三: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登记时间登记部门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序号姓名证件号码职位获取信息时间获取信息地点获取信息方式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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