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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际华集团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0 00:00 查看全文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2议案一: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4

议案二: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8

议案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85

议案四: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88际华集团股份会会议资料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

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不在签到簿上登记签到,或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质询和发言。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

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有权就大会议案提出问题,主持人与大会秘书处视会议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议案表决结束后,大会安排股东代表发言、提议及咨询交流活动。

六、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打“√”表示;未填、填错、涂改、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无效。

七、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八、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1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5日下午14:00,会期半天

会议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44号院2号楼5层第一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学柱先生

与会人员:

1、截至2025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议程:

一、会议开始

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列席会议人员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本次会议“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二、审议议案1、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工作人员向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发放表决票,并由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四、股东代表发言、提议及咨询。由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予以回答。

2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五、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在律师的见证下,参加表决票清点工作。

六、监票工作人员代表将表决结果报告主持人,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

七、宣读《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预)决议》。

八、宣读《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预)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3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7月1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

首席合伙人:钟建国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41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235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04人

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29.69亿元

2024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5.63亿元

2024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65亿元

4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56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矿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综合,卫生和社会工作等

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7.35亿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4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原告被告案件时间主要案情诉讼进展天健作为华仪电气2017年度、2019年已完结(天度年报审计机构,因健需在5%的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涉嫌财务范围内与华

投资者东海证券、2024年3月6日造假,在后续证券虚仪电气承担天健假陈述诉讼案件中连带责任,被列为共同被告,要天健已按期求承担连带赔偿责履行判决)任。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天健履行能力产生任

5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4人次、纪律处分1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签字合伙人:陈永毡,2002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5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牛攀,2023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5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年报或内控审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韩熙,2012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钱江水利、中铁装配、英特集团、禾川科技等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6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审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416.57万元(含税金额为441.56万元),

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326.00万元(含税金额为335.5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100.00万元(含税金额为106.00万元)。系按照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理层根据市场公允合

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范围、工作量等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协商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

二、审议事项审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理层签订聘用协议并确定审计费用。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7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际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行使;同时《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均相应删除。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之日起解除职务。在此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具体办理与章程修订相关

8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的工商备案等手续。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修订的制度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公司章程

附件2:股东会议事规则

附件3:董事会议事规则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9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之附件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2025年【】月【】日

10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情况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经公司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依股东大会授权完善修订(上市后)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经公司2010年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11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五年【】月【】日公司2025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12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34270X。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5700万股,于2010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462.9404万股,于2017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hua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44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262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439162.9404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3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国防建设,装点百姓生活,积极开拓,努力进取,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努力推进科技创新,把公司建设成为世界领先的军需品生产保障基地、职业装研发生产基地和职业鞋靴研发生产基地,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股东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

项目:对所属企业资产及资本的经营管理;服装鞋帽、轻纺印染、制革装具、橡胶制

14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品的生产和销售;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医药、化工、资源开发的

投资与管理;实业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商贸、物流项目的投资与管理;进出口业务;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管理咨询。

前款所指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70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公司发起人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际华集团”)和新兴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发展公司”)。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股份数额(万股)股权比例(%)新兴际华集团26730099新兴发展公司27001合计270000100

15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新兴际华集团以公司设立的审计、评估基准日时点际华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新兴发展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各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39162.940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A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6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7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8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查阅本

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19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20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21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2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23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属于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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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审议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3.17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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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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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六十条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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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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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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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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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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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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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需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33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并应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由公司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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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

及被提名人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在股东会举行日期不少于五天前发给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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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公司党委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〇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五至九人,设党委书记一名、党

委副书记两名或者一名。公司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委员一般15至21人。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责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

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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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

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

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九)其他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〇九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

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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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38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一。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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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两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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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经选举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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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等计划;

(十八)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

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二十)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二十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决议事项中,第(六)、(八)、(十三)项应当由公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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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八)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精神和国资监管政策,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

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九)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43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该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形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选择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应送达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召开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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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微信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但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外,董事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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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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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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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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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为五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ESG 相关的风险机遇和规划目标

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八)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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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总法律顾问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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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子公司合并、分立、重组等方案;

(五)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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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违法经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承担《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

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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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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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节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

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本款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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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已发生或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资金情

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

量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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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56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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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将以《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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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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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60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61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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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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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之附件2: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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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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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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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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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涉及有关《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

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每一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但该代表无须是发行人的股东。

68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不能公开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69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三十三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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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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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北京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72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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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七条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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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之附件3: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根据《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规定和授予的职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且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为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75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提议的除外),应当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

76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

将会议通知通过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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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薄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78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况。

第十七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79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过半数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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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81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董事会秘书应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与会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会议记录中应当记载董事未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在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若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

其书面意见在三日内送交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若确属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员应做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82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董事既不按前两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作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投弃权票并不免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董事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也未在会议召开之日或之前对所议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作投弃权票,不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决议制作董事会会议纪要,发送给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

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应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和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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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生效,并作

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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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年产

2500吨特种尼龙66长丝中试线建设项目”“3542公司搬迁建设功能性面料、家纺制品项目”和2017年非公开发行项目“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已实施完毕并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年产2500吨特种尼龙66长丝中试线建设项目”予以结项,拟对“3542公司搬迁建设功能性面料、家纺制品项目”“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予以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757.5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发行名称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总额404950.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391377.59万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2010年8月4日发行名称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总额437861.48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431291.50万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2017年4月18日

二、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情况目前,年产2500吨特种尼龙66长丝中试线建设项目、3542公司搬迁建设功能性面料、家纺制品项目和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上述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757.55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85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情况如下:

(一)年产2500吨特种尼龙66长丝中试线建设项目结项名称年产2500吨特种尼龙66长丝中试线建设项目结项时间2025年12月9日

募集资金承诺使用金额5449.82万元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5449.82万元节余募集资金金额0万元

(二)3542公司搬迁建设功能性面料、家纺制品项目

结项名称3542公司搬迁建设功能性面料、家纺制品项目结项时间2025年12月9日

募集资金承诺使用金额24557.85万元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23956.59万元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601.26万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用途√补流,601.26万元及相应金额

(三)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结项名称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结项时间2025年12月9日

募集资金承诺使用金额16441.00万元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16284.71万元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156.29万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用途√补流,156.29万元及相应金额

注:1、公司“3542公司搬迁建设功能性面料、家纺制品项目”和“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包括“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年产2500吨特种尼龙66长丝中试线建设项目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2523.97万元,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为2925.85万元;3542公司搬迁建设功能性面料、家纺制品项目累计已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为23302.30万元,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为654.29万元;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15960.47万元,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为324.24万元。

合计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合计3904.38万元。其中“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为预计数,包含该募投项目尚待支付的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款、合同尾款、设备尾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设备采

购合同质保金等,可能因最终结算金额的变化而有所调整,最终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若最终结算金额低于当前预估,公司将就差额部分依据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履行相关程序,若最终结算金额超出当前预估,超出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

86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预计金额,计算公式为: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承诺使用金

额-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

3、上述数据截至2025年10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实际转出的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最终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

4、上表中各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审议事项

同意公司对“年产2500吨特种尼龙66长丝中试线建设项目”、“3542公司搬迁建设功能性面料、家纺制品项目”和“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结项、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87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五至九名董事组成,包括设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现公司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提名霍建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请审议事项:霍建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满止。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88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之附件:

简历

霍建春: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96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一四工厂五车间工人、销售处业务员、市场营销部计划员、市场营销部副部长;新兴铸管集团中新联进出口

公司业务员;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部长、市场营销部部长、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部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党委书

记、法定代表人,兼任长春际华三五零四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业运行部总经理、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经理层工作)、董事,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霍建春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

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披露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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