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上海电气:上海电气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于2026年4月29日经公司董事会六届四次会议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阅及监

督公司的风险管理,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向董事会报告其审查结果及提出建议,审核委员会亦负责审阅年度、半年度及季度财务报表,并检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酬金等事宜。

第一条成员审核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委任。

审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并全部由非执行董事担任。

审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审核委员会超过半数的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受聘担任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事项发生(以较后日期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核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在该公司的合伙人资格撤销;

(二)其在该公司的财务利益终止。

第二条主席

审核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并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秘书

审核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当审核委员会秘书缺席时,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的成员须选出另一名人士担任秘书。

第四条议事方式及法定人数

审核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会议次数

审核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核委员会主席可以应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的要求召集会议。

第六条出席会议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核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审核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

审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与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及总审计师,在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一次会议。

审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接受质询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审核委员会秘书应当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七条会议通知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审核委员会主席担任召集人。

审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非获审核委员会所有成员同意,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审核委员会所有成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审核委员会主席拟定。

第八条会议记录及决议审核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会议上所有经考虑及决定的事项。会议记录也必须包括审核委员会任何成员提出的任何关注事宜,并将会上表达的异议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审核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在每次会议开始时,审核委员会秘书应确认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并作记录。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必须在审核委员会审议任何与其本人或关联人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决议案时,放弃投票,且不计入法定人数内,除非该成员在相关交易中产生利益的原因是为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承担责任或义务等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例外情况适用。

审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七天内分别发至审核委

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为记录存档。会议记录在签署作实后,应当报送董事会全体成员。

审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核委员会秘书保存,并在获得合理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审核委员会或董事会的任一成员查阅。

审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书面决议上签名。

决议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委员人数;(三)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内容和表决结果;

(四)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九条年度股东会

审核委员会主席或其授权代表须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并须准备在年度股东会上答复有关审核委员会活动及其职责的提问。

第十条监管审核委员会会议及程序的其他条文

除非上文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所有监管董事会会议及程序的条款,均适用于审核委员会会议及程序。

第十一条职权范围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董事会决

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

(二)审核委员会负责评估及制定公司达成战略目标时所能承受的风险性

质及程度,并确保公司设立及维持合适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审核委员会应监督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设计、实施及监察,审阅管理层提交予审核委员会就有关系统有效性的工作报告。审核委员会须持续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审核委员会每年检讨的事项应特别包括下列各项:

1、自上年检讨后,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公司应对其业

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2、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工作范围及质量,及内部审核功

能及其他保证提供者的工作;3、向审核委员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

4、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

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公司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

5、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

(三)与公司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关系

1、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

建议、批准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审视及监察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

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3、在审计工作开始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

关汇报责任;

4、如有超过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工作,确保他们互相协调;

5、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就此规定而言,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可以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核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的步骤。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1、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在这方面,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审

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任何会计政策及实务的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有关财务信息申报及披露的规定。

2、就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审核委员会成员须与公司的董事会及

高层管理人员联络。审核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开会两次。

3、审核委员会应考虑此类报告及账目所反映的或可能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

或不寻常事项,并必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财务、审计及相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五)监管公司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1、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公司本部及重要子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系统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2、与管理层商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

效的系统,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内部审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3、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

果及管理层的反馈进行研究;

4、确保内部审计和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

部审计职能部门在公司内部能获得充分的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定位;审视及监察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工作的有效性;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5、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6、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检讨集团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7、检查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的反馈意见;

8、确保董事会及时答复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9、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向董事会汇报,特别是上市规

则规定审核委员会应执行的事宜;

10、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事项;

11、公司雇员可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核委员会应确保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并采取合宜的措施;

12、担任公司与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

二者之间的关系;

13、与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讨论在季度、中期及全年账目审核中

出现的问题及存疑事项,以及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希望讨论的其他事宜(如有需要,可在管理层不在场情况下进行)。

(六)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独立性

1、研究公司与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提供的非审计服务);

2、每年向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索取资料,了解其就保持其独立性

以及在监察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其事务所合伙人及职员轮换的现行规定;

3、根据年报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以讨论与审计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审计工作产生的事宜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提出的其他事项;

4、审核委员会或可考虑与董事会共同制定有关公司雇用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职员或前职员的政策,并监察应用此类政策的情况。审核委员会应就此考虑有关情况有否损害(或可能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上的判断力或独立性;

5、审核委员会一般应确保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

时其作为公司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独立性或客观性不会受到损害。

当评估拟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其作为公司外

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独立性或客观性时,审核委员会或可考虑以下事项:

(1)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合为公司提供此类非审计服务;

(2)是否设有预防措施,可确保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在提供此等服务时不会对其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及独立性造成威胁;

(3)此类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有关费用的水平,以及就该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来说,个别服务费用和合计服务费用的水平。

(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八)审核委员会应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核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

(十)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审核委员会可参与对总审计师的年度履职评价工作。

(十一)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审核委员会可组织或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十二)公司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核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汇报责任

凡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宜的意见,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核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审核委员会应有专门报告,向股东汇报在年内执行职务审阅季度、半年及全年的业绩、内部监控制度及本规则所载的其他职责时,其担当的角色和工作,以列入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

审核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因法律或监管限制而未能作出汇报。

审核委员会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中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其他审核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公司应当为审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支撑保障。

审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须予以配合,并如实向审核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支持审核委员会成员列席公司有关业务监督方面的会议,不得妨碍审核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核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核委员会所有成员均有权获得审核委员会秘书的意见及服务,以确保审核委员会的程序及所有适用的规则条文得到遵循。

如审核委员会或审核委员会任何成员因履行审核委员会成员职责而须取得

外部独立的专业意见,可向董事会提出要求。所有这些要求须根据公司就索取独立的专业意见已界定的程序处理,并由公司负责费用。

审核委员会的每名成员须确保能提供足够时间及精力,履行其作为审核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成员应通过经常出席并积极参与,使公司受惠于其能力和专长。

审核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审核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应当对会议资料和所议事项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权力

经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可调查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并向任何员工索取任何必须的合理资料;同时所有职员也应获指示积极配合审核委员会的合理要求。

审核委员会及其每名成员应能不受限制地分别与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联络。

第十五条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发布

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可供本公司股东索取,并在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开发布。

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