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 2026-043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和 2020年向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或“借款方”)
提供合计人民币 10亿元的借款,后借款方归还本金人民币 100万元及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催讨,借款方及担保方均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经公司与被告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机械”)协商,2024年 9月 29日,公司与浦发机械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浦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进”)签署《和解协议书》,就中国能源借款的本金债务部分的偿还方案达成和解,上述诉讼已结案。
2025 年 8 月,公司就中国能源借款的剩余债务部分向中国能源
及担保方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国电”)、上海
昌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电气”)、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国能”)等其他债务人追偿,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5)沪 0115民初 94754号(以下简称“诉讼一”)和(2025)沪 0115民初 94749号(以下简称“诉讼二”)。公司已收到诉讼一的民事判决书。
关于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 9月 5日、2024年 10月 1日、2025年 8月 6日、2026年 9月 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诉讼二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中国能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利息人民币
32532500元、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的复利人民币 15376462.60元以及自 2026年 7月 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利息人民币
3253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3655%计算);
2、中国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截至 2026年 6月 29 日的罚息人民币 167305170.32 元以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
至第三人浦发机械按照(2023)沪 74民初 914号民事调解书实际支
付最后一期款项前一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3655%的计算标准,按照(2023)沪 74民初 9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的付款时间分段计算];
3、中国能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律师费损失
人民币 150000元;
4、若中国能源届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则公司可以与中油国电协议,以股质登记设字[002020]第 004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质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中油国电所有,不足部分由中国能源继续清偿;
5、若中国能源届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则公司可以与昌泰电气协议,以股质登记设字[002020]第 0048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质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昌泰电气所有,不足部分由中国能源继续清偿;
6、中机国能对中国能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机国能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国能源追偿;
7、驳回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244076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1249076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 129817元,中国能源、中油国电、昌泰电气、中机国能共同负担人民币 1119259元。
三、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因最终判决及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