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入分配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并举、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分配机制,促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紧密结合;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薪酬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推动各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对董事薪酬方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
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审议,并向股东会说明;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1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开展合理性评估。
第六条公司经理层负责贯彻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建立公司薪酬管
理体系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研究、确定薪酬分配重大事项。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
第八条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公
司及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九条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坚持“效益决定工资”原则,构建由工资效益联动、效率对标调节和工资水平调控等共同组成、协调运转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条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当年度
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一条公司持续优化公司内部各类人员分配关系,合理
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工资增量优先向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倾斜。
2第四章薪酬分配体系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构成主体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岗位价值和个人工作成果为分配依据,必要时可设置特殊工资单元。
第十三条公司加强全员绩效管理,完善分级分类的岗位管理体系,薪酬兑现与公司的价值导向和绩效导向一致,与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四条公司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执行
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和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
(一)根据董事任职性质,董事薪酬一般分为三类:
1.执行董事和职工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
职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3等薪酬。
2.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
3.独立非执行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
东会审议决定,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福利。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薪酬分配规定领取薪酬。
第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和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支付
规定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依法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4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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