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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科技: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关

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设立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1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须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

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3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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