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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科技: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

机制,兼顾公司的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及股东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系统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现金股利政策目标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

2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传真、投资者互动平台、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5、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6、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3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四、其他

(一)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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