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衍生品交易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衍生品
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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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条公司应以自身或全资、控股下属公司名义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及授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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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衍生品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额度计划,并依照审核权限提交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审核在批准额度内执行的衍生品交易;
(四)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及海外融资部门为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监控市场行情,评估公司的相关风险情况。
在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结合外部市场状况提出具体交易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执行交易;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经办部门结合业务需要,通过市场调查和分析,制定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二)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业务经办部门选择具体的衍生品种类,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相关文件。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达到止损限额应当立即向其部门负责人汇报;
(三)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对公司实施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及时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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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四)业务经办部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长,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五)业务经办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六)公司内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在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业务经办部门应在授权范围及批
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
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当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当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上报管理层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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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件,对衍生品交易决策记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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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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