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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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公司重大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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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政策、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和实施;
(五)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经主任委员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时,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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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
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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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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