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条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本细则所称“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补贴、福利(现金或实物)、养老金、补偿款(包括就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应支付的补偿)、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协助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负责筹备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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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经主任委员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时,在保证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的前提下,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
2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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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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