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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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
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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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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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应予以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4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员等。
第十三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需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报告董事会秘书,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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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或公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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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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