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本制度适用于如下
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含事业部、区域公司)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1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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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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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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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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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披露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达到《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和关联交易;
(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做出的公开承诺;
(四)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上述第二十三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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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除公司“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以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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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重大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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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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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上述第三十一条“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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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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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工作;
(五)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分、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所在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公司派驻重要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该参股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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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限内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七)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配合,按时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当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主动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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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及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三)定期报告初稿经董事会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复核、修改,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检查;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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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财务部应当督促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审计过程中,遇到报表可能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时,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当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应披露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报告人应同时将应披露事项的支持性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应当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或披露作出判断。对于不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并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董事长同意后披露;对于需先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的事项,经相关会议审核决策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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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未披露信息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本制度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六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澄清公告需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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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十条内审部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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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对外发布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网站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对外宣传稿件及在内部刊物、网站等上发布财务数据及重大信息的,应先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
第六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档案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签字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
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向董事会汇报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书面材料;
(三)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相关会议决议和记录资料原件;
(四)其他应当存档记录和保管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
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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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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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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