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对
公司及所属各内部机构、各下属公司等单位的财务信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公司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各下属公司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
1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实施,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配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同时,公司应制定严格管理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胜任力及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秉承公司核心价值观及行为准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从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职业声誉。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
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优化;
(二)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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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
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一)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为保障内部审计部门正常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
赋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职权:
(一)在批准的审计范围内,对相关单位、文件、资产、账簿及人员进行审计;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产权证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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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营决策文件、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
延、瞒报、谎报;
(三)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出席、参加由公司
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出具审计报告;
(五)对与审计业务相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签字确认,不得阻碍审计调查;
(六)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涉及的问题整改、机制优化、管
理改善、责任追究等有建议权。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出现本制度规定的违规行为有处罚建议权;
(七)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
浪费行为,以及其他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
及其他与财务信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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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
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
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所有内部审计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必须做到:
(一)取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检查是否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
(三)处理问题必须有制度、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四)审计报告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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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并保存完整的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为了从操作方法、程序等方面保证审计质量,公司内审部可以在
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审计规程和办法,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章奖惩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十九条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和相关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部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意见,报公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中心执行: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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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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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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