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534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1270192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6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
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2016年9月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2019年10月1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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