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任永平)
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的基础上,本人独立、客观地参与了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努力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2025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任永平,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600486)独立董事,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003015)独立董事。曾任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党委书记,上海大学 MBA中心学术主任,江苏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300266)董事,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600512)、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900953)、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603161)、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600305)、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900929)、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
会会议情况如下:
1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委托出席出席股东
应出席董缺席董事
姓名董事会次式参加董董事会次(大)会事会次数会次数数事会次数数次数任永平883004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4次、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会议6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姓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委员会委员会
任永平4/46/62/2
注:上表显示数据为“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3.投票情况及相关决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专业优势,为会议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会议前对董事会、所任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2025年度就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不再设立监事会等议题进行了充分审阅。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提出专业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最终均对相关议题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无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相关决议见公司历次公告。
(二)与管理层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除了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阅并讨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外,本人还通过以下途径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一是通过公司每日发送的新闻早知道、每月定期发送的《董监事通讯》、不定期发送的《董监事履职小助手》
及时获取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业务动态、行业发展状况、法规动态、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相关信息;二是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办
公室的日常联系,及时就所关心的问题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流;三是公司管理层主动在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上就董事关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汇报。报告期内,通过督办单、决议通告函等多种形式不断优化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交流机制,指导公司经营管理,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落细董事意见建议。上述一系列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建立了科学、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有利于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定期审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议了2025年审计项目计划及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议案。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审计计划及审计关注重点,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程,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内
控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及业绩说明会,且公司已设立公布独立董事专门邮箱,切实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履职能力建设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公司举办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规履职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公司关于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解析与实务操作培训、反洗钱及 ESG专题培训、自营业务行业研究专项课程等,并阅读了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工作手册等有关董事职务及责任的材料。
本人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日常履职工作中,2025年现场工作时间22天。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公司2024年度关联(连)交易执行
情况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关联(连)交易于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达成,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以及规限这些关联(连)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均
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预审通过。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为全资子公司光证资管提供净资本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境外借款提供的担保。截至
2024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33.14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
要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及其子公司,为满足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类担保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6.03亿元。
3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已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5年,公司公开发行2期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资金35亿元;4期短期融资债券,募
集资金74亿元;8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14.02亿元;3期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60亿元;非公开发行3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49亿元。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潘剑云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潘剑云先生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李振宇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的职责要求。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管2021-2023年度递延绩效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024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评价期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巡视“回头看”整改,持续强化内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稳步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续聘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及审阅,并发表了相关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4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5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向全体 A 股和 H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086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500731537.59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中期利润
分配的议案,向全体 A股和 H股股东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109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504881246.47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在筹备光大证券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及 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独立董事审阅了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关于持续遵守不竞争承诺的回函并综合考虑所得资料及信息,认为光大集团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止的财政年度内已遵守不竞争承诺。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全年公开披露35份临时公告,4份定期报告。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并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独立发表意见。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5无。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明确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及金融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诚信、勤勉、尽责。
2026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保障董
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任永平
2026年3月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殷俊明)
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的基础上,本人独立、客观地参与了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努力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2025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殷俊明,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南京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教授,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证券代码:871728)独立董事,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证券代码:834429)独立董事。曾任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会计学教授,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副教授,南昌铁路局机务段会计师,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300715)独立董事,苏宁环球股份有限
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000718)独立董事,安徽神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002361)独立董事,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等。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
会会议情况如下:
1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委托出席出席股东
应出席董缺席董事
姓名董事会次式参加董董事会次(大)会事会次数会次数数事会次数数次数殷俊明883004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4次、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会议6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姓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委员会委员会
殷俊明4/46/62/2
注:上表显示数据为“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3.投票情况及相关决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专业优势,为会议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会议前对董事会、所任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2025年度就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不再设立监事会等议题进行了充分审阅。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提出专业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最终均对相关议题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无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相关决议见公司历次公告。
(二)与管理层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除了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阅并讨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外,本人还通过以下途径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一是通过公司每日发送的新闻早知道、每月定期发送的《董监事通讯》、不定期发送的《董监事履职小助手》
及时获取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业务动态、行业发展状况、法规动态、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相关信息;二是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办
公室的日常联系,及时就所关心的问题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流;三是公司管理层主动在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上就董事关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汇报。报告期内,通过督办单、决议通告函等多种形式不断优化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交流机制,指导公司经营管理,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落细董事意见建议。上述一系列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建立了科学、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有利于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定期审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议了2025年审计项目计划及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议案。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审计计划及审计关注重点,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程,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内
控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及业绩说明会,且公司已设立公布独立董事专门邮箱,切实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履职能力建设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公司举办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规履职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公司关于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解析与实务操作培训、反洗钱及 ESG专题培训、自营业务行业研究专项课程等,并阅读了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工作手册等有关董事职务及责任的材料。
本人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日常履职工作中,2025年现场工作时间22天。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公司2024年度关联(连)交易执行
情况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关联(连)交易于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达成,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以及规限这些关联(连)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均
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预审通过。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为全资子公司光证资管提供净资本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境外借款提供的担保。截至
2024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33.14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
要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及其子公司,为满足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类担保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6.03亿元。
3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已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5年,公司公开发行2期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资金35亿元;4期短期融资债券,募
集资金74亿元;8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14.02亿元;3期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60亿元;非公开发行3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49亿元。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潘剑云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潘剑云先生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李振宇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的职责要求。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管2021-2023年度递延绩效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024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评价期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巡视“回头看”整改,持续强化内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稳步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续聘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及审阅,并发表了相关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4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5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向全体 A 股和 H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086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500731537.59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中期利润
分配的议案,向全体 A股和 H股股东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109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504881246.47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在筹备光大证券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及 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独立董事审阅了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关于持续遵守不竞争承诺的回函并综合考虑所得资料及信息,认为光大集团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止的财政年度内已遵守不竞争承诺。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全年公开披露35份临时公告,4份定期报告。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并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独立发表意见。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5无。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明确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及金融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诚信、勤勉、尽责。
2026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保障董
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殷俊明
2026年3月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应彬)
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的基础上,本人独立、客观地参与了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努力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2025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刘应彬,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学硕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中国浸信会神学院(非执行)董事,香港耀能协会行政总裁。曾任香港金融管理局处长、总裁助理、助理总裁、高级助理总裁、副总裁、总裁特别顾问,香港年金有限公司总裁,香港神托会行政总裁、(非执行)董事等。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
会会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委托出席出席股东应出席董缺席董事
姓名董事会次式参加董董事会次(大)会事会次数会次数数事会次数数次数刘应彬884003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6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1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姓名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委员会
刘应彬6/63/32/2
注:上表显示数据为“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3.投票情况及相关决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专业优势,为会议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会议前对董事会、所任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2025年度就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不再设立监事会等议题进行了充分审阅。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提出专业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最终均对相关议题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无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相关决议见公司历次公告。
(二)与管理层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除了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阅并讨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外,本人还通过以下途径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一是通过公司每日发送的新闻早知道、每月定期发送的《董监事通讯》、不定期发送的《董监事履职小助手》
及时获取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业务动态、行业发展状况、法规动态、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相关信息;二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及时就所关心的问题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流;三是公司管理层主动在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上就董事关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汇报。报告期内,通过督办单、决议通告函等多种形式不断优化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交流机制,指导公司经营管理,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落细董事意见建议。上述一系列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建立了科学、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有利于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定期审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议了2025年审计项目计划及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议案。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审计计划及审计关注重点,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程,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内
控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且公司已设立公布独立董事专门邮箱,切实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履职能力建设
2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公司举办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
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规履职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公司关于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解析与实务操作培训、反洗钱及 ESG专题培训、自营业务行业研究专项课程等,并阅读了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工作手册等有关董事职务及责任的材料。
本人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日常履职工作中,2025年现场工作时间20天。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公司2024年度关联(连)交易执行
情况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关联(连)交易于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达成,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以及规限这些关联(连)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均
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预审通过。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为全资子公司光证资管提供净资本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境外借款提供的担保。截至
2024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33.14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
要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及其子公司,为满足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类担保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6.03亿元。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已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5年,公司公开发行2期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资金35亿元;4期短期融资债券,募
集资金74亿元;8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14.02亿元;3期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60亿元;非公开发行3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49亿元。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3(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潘剑云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潘剑云先生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李振宇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的职责要求。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管2021-2023年度递延绩效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024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评价期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巡视“回头看”整改,持续强化内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稳步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续聘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及审阅,并发表了相关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5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向全体 A 股和 H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086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500731537.59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4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中期利润
分配的议案,向全体 A股和 H股股东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109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504881246.47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在筹备光大证券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及 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独立董事审阅了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关于持续遵守不竞争承诺的回函并综合考虑所得资料及信息,认为光大集团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止的财政年度内已遵守不竞争承诺。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全年公开披露35份临时公告,4份定期报告。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并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独立发表意见。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无。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明确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及金融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诚信、勤勉、尽责。
2026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保障董
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独立董事:刘应彬
2026年3月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陈选娟)
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的基础上,本人独立、客观地参与了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努力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2025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陈选娟,美国罗德岛大学哲学博士(工商管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召集人),上海财经大学滴水湖高级金融学院执行院长、金融学教授,中国工商银行下属中国现代金融学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中国资本市场学会市场稳定与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讲师,美国北卡大学威尔明顿分校金融助理教授,堪萨斯州立大学金融学助理教授、常任副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金融学访问学者,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教授等。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
会会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委托出席出席股东应出席董缺席董事
姓名董事会次式参加董董事会次(大)会事会次数会次数数事会次数数次数陈选娟885004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本人于2025年3月27日起担任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于同日起不再担任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2025年,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1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战略与可持续发独立董事专门会姓名风险管理委员会查委员会展委员会议
陈选娟3/31/13/32/2
注:上表显示数据为“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3.投票情况及相关决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专业优势,为会议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会议前对董事会、所任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2025年度就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不再设立监事会等议题进行了充分审阅。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提出专业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最终均对相关议题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无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相关决议见公司历次公告。
(二)与管理层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除了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阅并讨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外,本人还通过以下途径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一是通过公司每日发送的新闻早知道、每月定期发送的《董监事通讯》、不定期发送的《董监事履职小助手》
及时获取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业务动态、行业发展状况、法规动态、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相关信息;二是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办
公室的日常联系,及时就所关心的问题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流;三是公司管理层主动在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上就董事关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汇报。报告期内,通过督办单、决议通告函等多种形式不断优化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交流机制,指导公司经营管理,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落细董事意见建议。上述一系列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建立了科学、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有利于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听取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2025年审计项目计划;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审计计划及审计关注重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程。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及业绩说明会,且公司已设立公布独立董事
专门邮箱,切实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履职能力建设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公司举办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规履职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公司反洗钱及 ESG专题培训、自营业务行业研究专项课程等,并阅读了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工作手册等有关董事职务及责任的材料。
本人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日常履职工作中,2025年现场工作时间18天。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公司2024年度关联(连)交易执行
情况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关联(连)交易于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达成,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以及规限这些关联(连)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均
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预审通过。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为全资子公司光证资管提供净资本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境外借款提供的担保。截至
2024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33.14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
要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及其子公司,为满足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类担保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6.03亿元。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已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5年,公司公开发行2期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资金35亿元;4期短期融资债券,募
集资金74亿元;8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14.02亿元;3期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60
3亿元;非公开发行3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49亿元。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承
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潘剑云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潘剑云先生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李振宇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的职责要求。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管2021-2023年度递延绩效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024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评价期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巡视“回头看”整改,持续强化内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稳步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续聘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及审阅,并发表了相关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5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向全体 A 股和 H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086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4500731537.59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中期利润
分配的议案,向全体 A股和 H股股东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109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504881246.47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在筹备光大证券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及 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独立董事审阅了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关于持续遵守不竞争承诺的回函并综合考虑所得资料及信息,认为光大集团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止的财政年度内已遵守不竞争承诺。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全年公开披露35份临时公告,4份定期报告。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并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独立发表意见。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无。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明确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及金融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诚信、勤勉、尽责。
52026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保障董
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选娟
2026年3月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吕随启)
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的基础上,本人独立、客观地参与了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努力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2025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吕随启,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助教和讲师、金融系副教授,荷兰提尔堡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布兰代斯大学访问学者,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600121)独立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002797)独立董事,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002739)独立董事,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600439)独立董事,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证券代码:831357)独立董事等。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
会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董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委托出席缺席董事出席股东姓名
事会次数董事会次式参加董董事会次会次数(大)会
1数事会次数数次数
吕随启883004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于2025年3月27日起担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于同日起不再担任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2025年,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1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姓名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委员会
吕随启1/13/32/2
注:上表显示数据为“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3.投票情况及相关决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专业优势,为会议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会议前对董事会、所任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2025年度就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不再设立监事会等议题进行了充分审阅。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提出专业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最终均对相关议题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无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相关决议见公司历次公告。
(二)与管理层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除了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阅并讨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外,本人还通过以下途径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一是通过公司每日发送的新闻早知道、每月定期发送的《董监事通讯》、不定期发送的《董监事履职小助手》
及时获取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业务动态、行业发展状况、法规动态、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相关信息;二是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办
公室的日常联系,及时就所关心的问题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流;三是公司管理层主动在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上就董事关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汇报。报告期内,通过督办单、决议通告函等多种形式不断优化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交流机制,指导公司经营管理,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落细董事意见建议。上述一系列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建立了科学、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有利于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听取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2025年审计项目计划;听取了会计
2师事务所2024年审计计划及审计关注重点,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程,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
报表、内控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且公司已设立公布独立董事专门邮箱,切实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履职能力建设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公司举办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规履职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公司关于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解析与实务操作培训、反洗钱及 ESG专题培训、自营业务行业研究专项课程等,并阅读了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工作手册等有关董事职务及责任的材料。
本人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日常履职工作中,2025年现场工作时间20.5天。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公司2024年度关联(连)交易执行
情况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关联(连)交易于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达成,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以及规限这些关联(连)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均
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预审通过。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为全资子公司光证资管提供净资本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境外借款提供的担保。截至
2024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33.14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
要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及其子公司,为满足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类担保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6.03亿元。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已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3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未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5年,公司公开发行2期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资金35亿元;4期短期融资债券,募
集资金74亿元;8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14.02亿元;3期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60亿元;非公开发行3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49亿元。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潘剑云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潘剑云先生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李振宇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的职责要求。
经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管2021-2023年度递延绩效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024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评价期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巡视“回头看”整改,持续强化内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稳步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续聘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及审阅,并发表了相关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5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
4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议案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向全体 A 股和 H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086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500731537.59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中期利润
分配的议案,向全体 A股和 H股股东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109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504881246.47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在筹备光大证券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及 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独立董事审阅了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关于持续遵守不竞争承诺的回函并综合考虑所得资料及信息,认为光大集团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止的财政年度内已遵守不竞争承诺。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全年公开披露35份临时公告,4份定期报告。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并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独立发表意见。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无。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52025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明确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及金融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诚信、勤勉、尽责。
2026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保障董
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吕随启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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