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证券简称:宁波建工公告编号:2025-04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涉案金额:本次受理案件涉及工程款(含质保金)
106710147.9元及相应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16594718.3元
及支付 BT 回购款 12566249.99 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
正积极进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因温州东部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东部新城投资集团”、“被告一”)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控股子公司温州宁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宁建”、“原告”)工程款、BT 回购款及违约金,为维护合法权益,温州宁建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温州东部新城投资集团支付所欠工程款、BT回购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请求判令确认温州宁建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
1在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并请求判令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高新控股”、“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温州宁建于近日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2014年9月13日,温州东部新城投资集团(曾用名: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将案涉“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市政道路工程”以 BT 模式发包给温州宁建施工,并签订了《BT 模式建设合同》(以下简称“《BT 合同》”)。
2015年5月案涉工程的一期工程正式开工,2016年9月8日二
期工程(一标、二标)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温州东部新城投资集团进行了部分已完工程提前回购,后续新增工程量按施工总承包模式支付工程款。该项目一期工程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预验收,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于2019年12月23日整体通过竣工验收。温州宁建已向温州东部新城投资集团提交了送审结算书,案涉一期和二期工程总计送审金额817731134元,但至今案涉工程尚未完成结算,温州东部新城投资集团也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约定支付温州宁建全部的工程款、BT 回购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为维护合法权益,温州宁建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市政道路工程”BT 回购款 12566249.99 元、资金占用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10529054.3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25年4月
15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
付“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市政道路工程”2017年11月1日
起的工程款(含质保金)总计106710147.9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6594718.3元(按6.125%的年利率暂计算至2025年
24月15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确认原告
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二项诉讼请求
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温州宁建近日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出具(2025)浙
0303民初487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温州宁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合同款项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25)浙0303民初487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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