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至5位董事组成,至少应有1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议案建议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立项。
第十条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由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进行初审,然后签发立项意见书、备案,并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专
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