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
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专项核查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专项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
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
2专项核查意见
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3、除本专项核查意见特别说明外,《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26]
海字第027号)的释义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3专项核查意见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蓝科高新就本次重组首次公告披
露日前6个月(即2024年10月17日)至本次重组报告书公告前一日(即2026年6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管理人员;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五)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
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如下:
自查期末持序号姓名身份累计买入累计卖出股情况
(股)
标的公司董事、副总
1张行东14000140000
经理
2莫新良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10000100000
标的公司原职工监事
3夏卫华600060000
陈石元之配偶
4专项核查意见
自查期末持序号姓名身份累计买入累计卖出股情况
(股)
标的公司股东、员工
4吕妙兰3003000
盛建兵之配偶标的公司副总经理陆
5杨晓莲4004000
棋之母亲标的公司副总经理陆
6陆同芳3003000
棋之父亲
标的公司总经理、董
7许秀玲200020000
事李积杰之配偶标的公司董事丁逸舟
8丁玉春700050002000
之父亲标的公司董事丁逸舟
9周光华748005630018500
之母亲
10崔春艳标的公司原监事1001000
11杨梅交易对方董事89000890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副12何隽总经理(2026年1月新511003970011400任)其他知情方上市公司
13沈捷200020000
控股股东员工其他知情方上市公司
14张宏远240024000
控股股东员工其他知情方原苏美达
15周强78000780000
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的相关自然人股票账户核查期间内交易情况、
相关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张行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标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行东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
5专项核查意见
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莫新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莫新良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
6专项核查意见
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夏卫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标的公司原职工监事陈石元已出具
《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由本人配偶夏卫华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
行情的判断独立决策并操作,本人全程未参与、不知情,且未向其透露任何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
7专项核查意见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夏卫华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
要内容如下:
“针对上述交易,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在买卖蓝科高新股票前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
8专项核查意见票。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吕妙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标的公司股东、员工盛建兵已出具
《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由本人配偶吕妙兰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
行情的判断独立决策并操作,本人全程未参与、不知情,且未向其透露任何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专项核查意见
4、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吕妙兰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
要内容如下:
“针对上述交易,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在买卖蓝科高新股票前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
10专项核查意见
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杨晓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标的公司副总经理陆棋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由本人母亲杨晓莲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
行情的判断独立决策并操作,本人全程未参与、不知情,且未向其透露任何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11专项核查意见任。”
(2)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晓莲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
要内容如下:
“针对上述交易,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陆同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2专项核查意见(1)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标的公司副总经理陆棋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由本人父亲陆同芳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
行情的判断独立决策并操作,本人全程未参与、不知情,且未向其透露任何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陆同芳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
要内容如下:
13专项核查意见“针对上述交易,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许秀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标的公司总经理、董事李积杰已出
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直接或间
14专项核查意见
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由本人配偶许秀玲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
行情的判断独立决策并操作,本人全程未参与、不知情,且未向其透露任何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许秀玲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
要内容如下:
“针对上述交易,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
15专项核查意见
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丁玉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标的公司董事丁逸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由本人父亲丁玉春、母亲周光华基于对
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判断独立决策并操作,本人全程未参与、不知情,且未向
16专项核查意见
其透露任何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丁玉春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
要内容如下:
“针对上述交易,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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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周光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标的公司董事丁逸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由本人父亲丁玉春、母亲周光华基于对
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判断独立决策并操作,本人全程未参与、不知情,且未向其透露任何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8专项核查意见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周光华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
要内容如下:
“针对上述交易,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
19专项核查意见
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崔春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标的公司原监事崔春艳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
20专项核查意见
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杨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董事杨梅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21专项核查意见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何隽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副总经理何隽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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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沈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员工沈捷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3专项核查意见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张宏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员工张宏远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蓝科高新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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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上缴蓝科高新。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周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于
2026年3月20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周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苏美达战略投资部总经理)使用“徐某”证券账户于2025年3月27日
至4月16日累计买入“蓝科高新”7.8万股,买入金额48.12万元;截止2025年9月17日已全部卖出,周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存在积极配合、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对周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周强在自查期间交易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已被浙江监管局认定为内幕交易并进行了处罚;周强已不再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并不再担任苏美达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
(二)相关机构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自查期间累计自查期间累计自查期末结余买卖时间股票账户买入(股)卖出(股)股数(股)
2024年10月17
20266自营业务股票日至年月131610013331000
2账户日
2024年10月17
20266资管业务股票日至年月1653001653000
2账户日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建投证券说明如下:
“本公司买卖蓝科高新股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
25专项核查意见
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蓝科高新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公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公司买卖蓝科高新股票。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主体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法人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
四、核查意见
鉴于周强在自查期间交易蓝科高新股票的行为,已被浙江监管局认定为内幕交易并进行了处罚;同时,周强已不再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并不再担任苏美达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周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相关资料,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除周强外,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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