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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31 00:00 查看全文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7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结合《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主体:

(一)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管理的参股公司;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报送,并在上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具体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执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级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出现(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四)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

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熟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六)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七)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半年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出现以上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行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可持续发展报告》等相关规定和公司《ESG制度》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0: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极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行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行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并维护本制度;

(二)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组织临时报告披露;

(三)组织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协调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核与归档;

(五)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六)关注媒体报道与传闻,主动求证并推动澄清公告等。

(七)组织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合规培训;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

作人员;

(八)对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媒体及投资者,

(九)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配备必要通讯设备,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执行日常披露、文件报送、档案保管、子公司信息归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责任:

(一)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三)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六)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三)配合提供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他相关事项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其中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合同、意向书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三)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事件后,经分析认为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定、签发;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

存档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啸报、迟报、泄露、越权发布、拒不配合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可给予批评、调岗、降薪等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遣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内部行政处分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原《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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