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1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 ESG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ESG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ESG工作进行督导、审核公司 ESG 目标完成情况等;
(五)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或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方面的资料。
投资评审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
2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ESG 工作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一)提议符合公司战略的 ESG 事宜相关框架、政策及行动计划;
(二)评估及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的 ESG 相关风险及事宜,包括气候变化
以及自然相关的依赖、影响、风险与机遇等;
(三)提议包括气候与自然相关等 ESG 目标,并监督检查相关目标进展;
(四)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就 ESG 相关事宜表现的公开披露;
(五)定期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进行汇报;
(六)其他 ESG 相关事宜。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
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3(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三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4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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