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
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00032 China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tp:// 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BJ001890 号
致: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年度末期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2026年6月18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度中期分红授权事项的议案》。2025年年度末期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低于0.07729元(含税),以公司总股本16274644225股为测算基准,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约为12.58亿元。前述公司总股本尚未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未注销的股份,以及拟回购尚未注销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最终实际有权参与权益分配的股数将扣除公司回购尚未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本次利润分配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2026年6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 60857946 股 A 股股份完成注销手续,公司的总股本由16274644225股变更为16213786279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合计72437200股公司已经决定回购但尚未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具体如下:(1)2025年11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50000股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原因尚待办理回购注销手续;(2)2026年3月19日,公司发布《中国交建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对78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37619700股进行回购注销;(3)2026年5月29日,公司发布《中国交建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未成就的公告》,对73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3466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72437200股公司已经决定回购但尚未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2025年年度末期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度中期分红授权事项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将以实施权益分派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12.58亿元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调整后,A 股每股现金红利由 0.07729 元(含税)增加为 0.07793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具体测算如下:公司总股本16274644225股为测算基准,扣除已注销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 A 股股份 60857946 股,以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72437200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 16141349079 股(其中:A 股 11722873079 股,H 股 4418476000 股)。
因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6月25日)的收盘价格为5.90元/股。
3.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90-0.07793)÷(1+0)=5.82元/股。
3.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1722873079×0.07793)÷11795310279≈0.07745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90-0.07745)÷(1+0)=5.82元/股。
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3.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82-
5.82|÷5.82≈0≤1%。
综上,本次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