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及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2006年10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6月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3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3月26日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4年11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0年12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第五次修订,2024年3月2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订,2026年8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及 ESG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其中,ESG为英文 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对董事会负责。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认定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1第二章委员会的设立
第三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委员会设主席一(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及工作小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就有关议案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席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
共同推举一(1)名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
期不得超过三(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6)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
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2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根据本
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委员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方面的
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
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业务重组、对外
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制定及审查公司的 ESG 战略、方针政策与管理制度,对公司 ESG 年度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在七(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两(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会议须有二分之一(1/2)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讯方式召开。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以书面传签方式审议相关议题。
第十条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
会主席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及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三(3)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中应当明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时间等内容。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提前会议通知。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提供
4会议资料,特殊情况下经主席同意,可以在会议召开前一(1)
日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
围、对审议事项的明确意见、授权期限等事项。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2)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须列席委员会会议,工作小组成
员根据需要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委员会每一(1)名委员有一(1)票表决权。
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委员会成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5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
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成立战略与投资及 ESG 委员会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委员会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公司分管或者协管
战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全面主持工作小组运行,统筹跨部门协同、决议督办、资源保障与重大事项沟通。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战略及运营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社
会责任管理、法务合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战略及运营管理部门为牵头部门。工作小组成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战略及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战略规划编制及评估,经营计划、改革重组方案制订及落地;
(二)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重大投融资项目调研、方案拟定与执行跟踪;
(三)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财务测算、资金保障与效
6益分析,支撑战略投资及 ESG 决策;
(四)社会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ESG 策略,组织 ESG报告编制与社会责任落地;
(五)法务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法律合规审查,防控
投资、ESG 及战略事项法律风险;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组织、决议跟踪、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工作,统筹沟通协调并协助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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